3.疑似“非典”病人或与“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一律就地隔离进行医学观察2周。
(二)发热病人监测与管理。
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厅下发的《广西发热病人门诊及监测规程(试行)》执行。
四、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负责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重点人群“非典”监测工作负总责,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监测工作。
(一)返乡民工监测与调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农业、民政、卫生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以及乡干、村干共同实施。
(二)毗邻县(市)往返人群的监测由交通部门协同卫生、农业、公安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乡(镇)卫生院共同实施。
(三)从“非典”疫区来桂的旅游人群(包括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监测与调查,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外事管理部门协同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卫生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四)学校内重点人群的监测由教育部门负责,各校校长负直接责任,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组织实施。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出差到疫区的返桂人员,由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机构或社区卫生站协助完成监测工作;自由职业的重点人群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监测和调查。
(六)各级医院的医护人员由本院的保健科负责监测和调查;而对与“非典”病人(含疑似“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当地的疾病控制机构在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下实施。
五、监测时间
(一)回顾性调查和监测阶段:从2003年4月21~30日完成对曾外出到疫区而返(来)桂的重点人员调查和监测;
(二)动态监测阶段:从2003年4月21日起,严格按分片分类包干和责任到单位的原则,通过采取主动查询和建立全区发热病人监测网络为一体的办法,组织实施对全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终止时间由自治区“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六、信息上报和反馈
(一)监测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市(地)、县相关部门每日将上述重点人群调查与监测情况汇总后,报当地政府办公室和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当地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汇总后立即报上一级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和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再由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汇总后,于次日12时前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收到报告当日报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