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明电[200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湖南省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切实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严防“非典”疫情向农村地区扩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1、省防治“非典”指挥部下设农村组,会同防治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落实各地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各市、州也要设立相应机构,明确领导,专门负责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农村“非典”防治工作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并成立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非典”防治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各县(市、区)“非典”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要统筹协调全县(市、区)人、财、物等资源,统一领导和指挥当地城乡居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农、林、牧、渔场)、建设工地、集贸市场的防治工作,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县(市、区)、乡(镇)、村一体化防治的工作机制。
3、乡(镇)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非典”防治的动员、组织和协调工作,督导各村落实“非典”防治方案;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明确责任,组织和督促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做好村民的宣传教育、回乡外出务工人员健康检测登记、报告可疑情况、家庭隔离及互帮互助等工作。可以制定乡规民约,实行群防群控。
二、医务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