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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兰成渝输油管道重庆段保护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兰成渝输油管道重庆段保护工作的通告
 (渝府发[2003]28号)


  为了加强兰成渝输油管道重庆段的保护工作,保障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兰成渝输油管道重庆段是我市重要的石油输送管道,跨经我市荣昌、大足、永川、璧山、江津、九龙坡、大渡口等7个区县(市),其保护工作由市政府统筹负责。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按照《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进行查处。
  管道企业应当按规定履行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
  二、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的义务。对于一切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在地下管道设施上面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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