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健全风险投资机制。建立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担保基金,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贴息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开发项目。
(十四)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到我省建立分支机构,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加快城乡信用社改革步伐,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十五)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制定国有资产投资营运管理办法。通过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的有效营运,推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将分散的国有资产从实物管理推向价值管理,从资产经营转变为资本经营,集中投向基础设施、城市改造及政府需要实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项目。
(十六)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对有产业优势、品牌优势及效益较好的企业,采取重点帮助和扶持企业进行改制等办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十七)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发行企业债券和建设债券。优先安排符合发债条件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产业结构调整等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三、实行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十八)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认真落实对计划内所退耕地实行粮食补助、现金补助、种苗费补助、减免退耕地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的政策。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
(十九)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