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确保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兼职从事兴办科技企业或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并获取相应报酬;可以离岗兴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3-5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
(四十六)加大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集中力量建设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增加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完善教育资助政策,健全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委托出资培养等制度。大力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国内发达地区、港澳台地区、发达国家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发展远程教育。加大对申报硕士点、博士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工作和重点学科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十七)加强人才培训。加大对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青年科技骨干、公务员和各类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结合西部开发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的实施,采取当地培训、到发达地区培训、出国培训等方式,培养紧缺急需人才。
(四十八)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到我省工作或合作开发技术(项目)、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的,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办法。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提前定级、上浮工资的政策。
(四十九)凡愿意来黔或留黔就业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在省内各城镇先落户,后就业,人事档案关系可由接收单位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保管。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对其5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用,并负责提供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定等社会化服务。
(五十)对已到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聘除承担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急需紧缺的副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外,仅限于符合延聘条件的正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