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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拓展省外劳务市场,鼓励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以引导农民工按需有序流动。各地要在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省内有序流动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向省外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有重点地开拓省外劳务市场,在经济发达、用工量大的省(市、区)建立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外出就业。农村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时,其住房和宅基地的使用权长期不变;承包的土地、草场和其它经营项目的经营使用权本人要求不变的,可长期不变,期间可委托他人妥为经营,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承包的土地、草场,支持和鼓励外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所承包土地、草场使用权;应享受的退耕(牧)还林 (草)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农村劳动力迁出户口在异地安置后,因各种原因要求迁回原籍重新务农的,或达到退休年龄,要求返回原地区居住的,当地政府应该允许其落户并给予妥善安置。返乡后兴办经济实体、自谋职业的,要从政策、资金、场地上予以支持。要通过对贫困农民扶持和补助外出务工路费等措施,引导农民工以“成建制、编队式”等形式向省外流动就业。积极鼓励个人组织劳务输出,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的劳务输出经纪人,促使劳务输出工作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奖励办法,对在劳务输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七、加大投入,保证劳务输出工作的顺利开展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作为劳务输出周转金和培训补助费。各地视财力情况给乡镇劳务站和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安排一定的经费。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县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乡(镇)劳动服务站在劳动就业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地区农村劳动力的摸底调查、分类建档、外出务工登记、培训及组织输出工作。
  八、创造条件,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办法可适当放宽,但要消除卫生、安全等隐患,教师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教育部门对简易学校要在师资力量、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不得采取简单的关停办法,造成农民工子女失学。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当地学校要无条件接收,不得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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