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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

  (三)审批表、规划地块外业调查野账、资金和粮食兑现表等;
  (四)小班卡、到户卡等。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四十三条 退耕还林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等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和省退耕还林有关规定进行复查或者检查验收。
  第四十四条 检查验收按年度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工程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执行情况;
  (三)工程质量情况;
  (四)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补助粮食的供应情况;
  (六)以往年度工程建设成果巩固情况;
  (七)工程档案建设情况。
  第四十五条 在工程规划建设期末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检查建设期内各地对工程规划的执行情况、工程运行情况、管护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退耕还林检查验收按照县、市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三个层次进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逐级将项目的建设、检查情况上报,并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检查验收。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检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验收。
  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分别对本系统退耕还林工作进行自查,经省级复查后,申请国家级核查。
  第四十七条 国家级核查和省级复查验收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建设工作总结;
  (二)工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表;
  (三)工程建设成果的管护及运行情况;
  (四)工程建设现状图、规划图、实施图以及规划设计报告等档案资料;
  (五)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和粮食补助情况统计表;
  (六)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账目和群众投工投劳统计表;
  (七)县级自查或者预验收证明。
  第四十八条 对自查、复查和核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纠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信箱或者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监督,并认真受理举报信件或者举报电话,对重大问题应当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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