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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综治办关于我市2003年城市环境景观建设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综治办关于我市
 2003年城市环境景观建设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43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2003年城市环境景观建设工程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我市2003年城市环境景观建设工程的安排意见

  2003年是我市实现“三步走”战略的重要一年,也是城市环境景观建设工程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的关键一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今年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的工作部署,现就2003年城市环境景观建设工程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基本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市委八届三次全会关于加快天津发展实施“三步走”的战略部署,让群众更多地享受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新成果。以继续开展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和提高城市品位为契机,围绕全市的重点工程建设,做到规划、建设、管理三位一体,拆迁、清理、建设、整修、监管紧密衔接,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建设力度,使城市环境景观建设工程有大的突破,实现一年见成效、三年大变样、五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奋斗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标准
  (一)整治环境秩序。拆除道路、河道沿线的违法建设、违章棚亭、私搭乱建;拆除按照规划已确定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清除乱堆乱放。整治后的道路、河道实现两侧无违法建设、违章棚亭,无私搭乱建,无规划已确定应拆除的建筑物,无乱堆乱放,无影响市容景观的构筑物。
  (二)清理规范街景立面。统一规范牌匾、指示牌、标志牌;清除各类即时贴及乱贴乱画、喷涂小广告;拆除破旧遮阳罩;封堵住宅楼底层擅自改窗开门脸。整治后的道路、河道两侧,实现牌匾、指示牌、标志牌、建筑附墙的各类线缆、首层窗户及护栏统一规范;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及门前,无吊挂、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各类物品;无各类乱贴乱画(含即时贴)、喷涂小广告、破旧遮阳罩、私开门脸房;建筑物色调同街道、河道整体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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