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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在查处取缔工作中:
  (一)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以那些申请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许可的行业,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核发营业执照;对于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后未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要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要正确把握处罚幅度,宽严相济,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实行查封、扣押及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发现无照经营行为或接到单位、个人举报时,应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查处。
  通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正确履行《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视发挥属地监管的作用,建立以基层工商所进行市场巡查为主的机制,实施区域责任制管理,对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取缔。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将《办法》的宣传作为普及工商法规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从事无照经营者认识到无照经营所受处罚的严厉性,从而终止这种违法行为;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无照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了解到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从而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抵制、打击无照经营违法活动的氛围。
  (三)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无照经营台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无照经营底数,掌握无照经营行为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无照原因等情况,并记录在册。结合实际分析成因,针对特点追根溯源,做到标本兼治。台帐中的内容要结合巡查工作信息及时更新,同时对无照台帐实施挂帐式管理,对无照经营者的处理结果及时载入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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