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管理,是指预编军民通用装备、物资使用者对预编装备、物资的保管、保养和维护,确保预编装备、物资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 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统一领导。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预编工作,由当地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统一领导,由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衔接同级人民政府,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部门组织落实。
就地就近。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原则上预编在提出需求预备役师(旅、团)编组行政区域内。本行政区域内无法落实,在上一级行政区域内解决。
人装一体。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预编要与人员编组紧密结合起来,力求做到人装一体、人装结合。
均衡负担。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预编工作,应在平时做好登记统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合理区分预编任务,避免预编单位负担畸轻畸重。
第六条 预编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职责分工:
(1)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由各预备役师(旅、团)平时根据快速动员和遂行任务需要,依据部队装备编制和上级有关《战备应急物资储备标准》,明确各类装备、物资的品种、数量以及质量,向当地地方人民政府和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提出预编申请,制定预编预案及特种车辆、机械、器材、设备的加装改造方案。
(2)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和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依据预备役部队提出的预编申请,协调衔接同级人民政府将预编任务和具体要求区分下达到有关单位,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部门逐一抓好预编工作落实。分类建立各种预编装备、器材、物资的型号、性能、出厂日期、编号、平时保养和维修等资料档案,制定与预备役部队的交接方案,明确交接地点、方式及有关事宜。
(3)各企事业单位、行业部门应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按要求完成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预编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档案。
(4)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办理一次,结合年度预备役部队工作进行。特殊情况随机进行。
第七条 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管理应坚持以预编单位和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和预备役师(旅、团)管理为辅的原则。平时由所在企事业、行业部门使用和管理;预备役部队战时实施快速动员和平时组织演练、应付突发事件及抢险救灾等活动时,征用后由预备役部队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