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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社会事业系统安全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社会事业系统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 南府办[2001]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近期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安全检查和防范工作,最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多次指示各部门、单位、企业都要各负其责,保一方平安。我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部门、单位联系面广,社会事业系统安全工作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社会事业系统各单位要对照国家发布的有关加强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防范工作。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负全责。要加强对本系统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在各环节和各层面中,层层负责,严防严守,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二、社会事业系统各单位近期要组成安全检查小组,对本单位的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等方面安全进行一次自检,对学校实验室的实验用品及医院的药品的使用、保管进行认真的检查。同时,对所属的二层机构及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做到自检和检查相结合,对于在自检和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隐患,要立即整改。
  三、社会事业系统各单位要对属于本单位的出租场所和经营门面进行检查,如发现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对承租者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对确实存在较大隐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通知停业直至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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