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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划分
1、市本级固定收入:①中央、自治区、市本级直属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②承担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施工的企业及外地建筑企业,四桥一路,机场高速公路缴纳的各项税收;③自治区、市本级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自治区、市本级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④自治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治区、市本级报社、出版社等文化宣传单位缴纳的各项税收;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稽查征收的各项税收;⑥市区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⑦市属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排污费收入,市属单位缴纳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⑧发行彩票缴纳的各项税收。
2、城区固定收入:城区所属单位缴纳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城区所属企业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印花税。
3、市本级与城区共享收人:列入城区收入征管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五个税种按二八比例分享,市本级分享20%、城区分享80%。
(三)城区收入征管范围
城区各部门所属企业、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办的企业;城区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与城区合作、合资企业;城区所属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城区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的集体企业;辖区地段内的个体主商业户、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辖区地段内的市场;城区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及公检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收人及罚没收入;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体制基数的确声
1、收入基数:以2000年为基期年,各区当年决算收入按体制规定的范围调整后,作为财政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以2000年末财政实际供养人数及城区事业行政平均支出水平计算,将城区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发展支出两大部分。基本支出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40%部分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及人员经费、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参见桂办发[2001]46号文件)、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城市维护费、教育事业费等七项组成,按统一标准计算;事业发展支出以城区基本支出水平20%核定后,按在校学生人数、城区人口、城区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根据以上方法计算得出财政支出基数。
3、税收返还基数:以2000年决算核定的税收返还数为基数。按上述规定的收入划分进行调整后确定。上划两税增量返还按上划两税增长率1:0.3系数递增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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