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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货币补偿款额=货币补偿基价×(1+地段调节系数)×层次调节系数×结构调节系数×应补偿建筑面积
  非铺面房屋货币补偿款额不计算层次调节系数。
  货币补偿基价见附表(一),地段调节系数见附表(二)层次调节系数见附表(三),结构调节系数见附表(四)。
  应补偿建筑面积,是指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八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按下列规定支付货币安置费用:
  住宅搬迁的,付给搬迁补助费、搬迁误工费、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及其他因拆迁需支付的费用。
  非住宅搬迁的,付给搬迁补助费、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及其他因拆迁需支付的费用。
  上述各项货币安置费用的标准见附表(五)。
  被拆迁户子女需要转学的,由教育部门安排相对就近入学,拆迁人按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再收取正常收费以外的费用。
  第九条 被拆迁人持有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私房产权证明,且该房屋用于自住,并且按应安置人口计算,应补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2平方米的,若被拆迁人同意准拆迁期限内搬迁,拆迁人对不足人均12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每平方米按货币补偿基价的50%给予被拆迁人补助款,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第十条 公有非住宅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单位提供有关凭证和书面报告,由其主管部门核实并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经批准认定的建筑面积可视为应补偿建筑面积,其房屋可按货币补偿款额乘以0.88的调整系数后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应安置人口是指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入应安置人口:
  (一)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的;
  (三)租用无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的。
  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非常住户口的居民应予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分户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二)夫妻一方在外地单位工作的;
  (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住在本市工作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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