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1年1月19日 南发[2001]1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
  为了适应我市机构编制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对现行的《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根据2000年12月14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修订)
  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任务和职责
  1、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订我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机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指导我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2、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拟订我市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3、管理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4、审核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审核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5、审核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方案,县、乡(镇)党政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按程序报批。审批城(郊)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及人民团体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和分配方案。
  6、审批市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以及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指导并协调县、郊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我市各级机关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