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与机构编制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人员组成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市长任委员会主任,市委分管机构编制工作的副书记任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机构编制工作的副市长、市委秘书长、市委组织部部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编委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人事局局长任委员。
  三、会议制度
  1、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问题,经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市委审定。
  2、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会议次数。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3、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确定,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各委员。
  4、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讨论机构改革方案。
  (2)审议全市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3)讨论、决定重大的机构编制问题。
  (4)审议市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5)讨论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
  (6)审议或审定委员会职责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审批权限的划分
  1、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1)市一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2)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与调整。
  (3)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处级工作机构以及相当处级人民团体机关的设置与调整。
  (4)市、县、乡(镇)行政编制总额的核定与调整。
  (5)市、县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总额的分配与调整。
  (6)市属相当处级或副处级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的审定。
  (7)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请审批的其他事项。
  2、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
  (1)县、区机构改革方案及市与区权限的划分、管理体制的调整。
  (2)市委、市人民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3)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