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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4)市机构编制管理规章。
  (5)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的意见。
  (6)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请审批的其他事项。
  3、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1)市直机关各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或调整。
  (2)市直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3)市直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内设科级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职数的确定。
  (4)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人大、政协机关科级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5)城(郊)区行政编制数额的分配与调整。
  (6)郊区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数额的分配与调整。
  (7)市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与变动。
  (8)市委、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职数的确定。
  (9)市属事业单位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10)市、县、区相当科级或副科级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的审定。
  (11)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批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1)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相当处级或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职数的确定。
  (2)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加五名以内编制数额。
  (3)市属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的确定与调整。
  (4)依据上级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编制。
  (5)市、区机关及市属事业单位编制的使用。
  (6)市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度检验。
  (7)有关机构编制的函复和日常工作的函件、通知、报告等。
  五、审批程序及审批制度
  1、市直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市属各事业单位以及县、区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机构编制的请示、报告,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增减,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呈委员会集体审议。需呈市委、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机构编制问题,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办理呈报手续。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统一由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以委员会的名义行文。
  2、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三个一”的审批制度,即凡是有关机构编制的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承办,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
  六、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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