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
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5月27日 南府发[200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交通组织控制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
  市政管线设施工程:
  (一)城市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军用通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城市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城市供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变电站、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等;
  2、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水泵站、加压站、水厂及其它供水设施等;
  3、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
  4、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工程管线设施及其相关河湖水系工程:城市排水管网、雨水管、污水管、雨水污水合流管、泄洪渠、灌沟、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堤坝、河岸、河道、水文观测站、航道标志等。
  城市环境工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