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绿化工程:城市道路绿化、小区绿化、水体水面、城市广场、街心花园、城市雕塑、环境艺术小品、防护绿带等;
(二)环卫公共工程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收集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倾倒口、洒水车供水点、车辆清洗站等;
(三)其它:户外广告设施、路名标牌、公益宣传栏、报刊亭、电话亭等。
城市防灾工程:抗震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防涝工程、人防工程等。
其它需要穿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特殊管涵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河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政公用工程各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工程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特别重大工程设施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协调进行,并适当优先发展。
第七条 各项工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规划的指导下,根据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实施和建设紧密结合,按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八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标准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规范规定。
第十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路面控制标高及专业规划中的地面杆线、绿化、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满足对残疾人无障碍设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