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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其垂直投影(除合理的飘线和雨蓬外)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在红线控制范围内,除交通设施和按要求架设、敷设、修建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外,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报刊亭、垃圾箱、消防栓、邮箱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人行横道向坡度采用单面坡。横坡度为1~2%。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道路平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方向岛、安全岛和划线渠化等,实现渠化交通。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第十四条 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过街地道。其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和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其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地。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各类市政管线及交通组织控制设施应当与道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城市道路平均每隔300米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预留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主干路5年内,次干路3年内,原则不准开掘;因特殊情况需开掘的,必须向市规划、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市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先进行必要的交通分析,在进行平面设计的同时,应配合进行交通管理系统、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并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同时验收。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建设,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发小区内的道路及街坊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开发单位按照所在地块、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市政设施综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统一配套和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项目,应做市政工程修建性设计。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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