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道路绿地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范要求。道路绿化设计应结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选择种植位置、形式、规模,采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草皮、花卉。在同一路段内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不宜变化过多,并做到整齐规则、和谐一致。绿化带内应配有喷淋管道。
第二十条 控制设中间分隔带的城市主干道上的断口数量。断口的间距应符合交通组织的要求,一般宜大于或等于300米;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60米。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70米。分隔带和人行道的缘石高度应与城市道路的横断面宽度的比例尺度相协调,并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道路交通组织和环保需要,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在次干道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并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
第二十二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市区间距一般为500~600米,近郊区间距一般为800~1000米。主干道上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宜采用港湾式布置,在建设有辅助道路的城市快速路上,停靠站必须设在辅道内。公共候车亭的外观应美观大方,停靠站站台均应铺装。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的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同时注重灯具的装饰艺术效果,美化城市环境。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敷设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管线综合规划要求建设。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规划红线,走向顺直,有条件的应考虑建设地下公用综合管沟。
第二十五条 管线设置的原则: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信电缆(光缆);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电力电缆。
第二十六条 管线设置具体规定如下:
(一)管线埋设:
1、各类地下管线原则上应在人行道下布置,当两侧人行道宽度不足时,可在慢车道、混行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电力排管、信息管道,雨水管、污水管、地下公用综合管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