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绿化带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管和气体、油料等特殊管线,架设35千伏(含35千伏)以上输电线路;
3、管线繁多的地段,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位置。
(二)管线敷设的禁止情形:
1、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2、建设地下管线检查井,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管位。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布置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在市中心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和重要地区,除电车馈线、轻轨输电线外,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线,对现有不符合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近郊区及规划控制区的电力、信息电缆架空线应采用单杠多回路方式沿规划道路,现有道路、河流架设。
(四)管线敷设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及最小覆土深度应达到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五)地下管线应根据下列要求埋设: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六)新建的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在桥梁设计时同步设计,在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桥梁景观的前提下,设计预留各种管线通过的位置,并同步施工。已建成的桥梁只能通过轻型管线,重型管线应另设管线桥。
(七)市政管线附挂于桥梁、穿越公路、铁路、地下铁路、隧道、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等,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城市环境工程
(一)按照商业街50米、交通干道80米、一般道路100米的间距设置废物箱。
(二)公共厕所按规范确定的服务半径进行建设。
(三)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良好。
(四)车辆冲洗站宜与公共厕所、环卫车辆停放点、加油站,汽车修理厂等设施结合建设。车辆冲洗设施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或清水循环使用。
(五)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单位或个人修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须经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定位走线。
(六)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城市加油站布点规范,其进出口宜开设在次干道上。市区内不宜设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内的建(构)筑物基地与周围建筑的距离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