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城市道路设置或迁移交通标杆、路牌、邮筒、垃圾箱、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防灾工程
(一)依据各项防灾工程国家设计规范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搞好城市防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二)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架桥、架线、敷设管线、修筑堤坝等建(构)筑物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部门、航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定线,放线,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灰线,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复验完毕。
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建设在覆土前必须由具有相应管线测绘资格的队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时进行三维坐标跟踪测量,编制管线竣工图。
第三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递交工程竣工档案。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档案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符合要求的核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否则该工程项目不得通过竣工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备案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有关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验收备案工作,出具规划验收合格意见书。不具备规划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得通过竣工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