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搬迁安置人员的生活出路及住房问题,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单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建造商业住宅综合楼(以下简称综合楼),其商业部分以产业用房的形式补偿给被安置对象,住宅部分以建筑成本价出售给被搬迁安置人员。
综合楼的建设用地在依法转为国有后实行行政划拨,可按有关规定给使用者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书。
征地补偿
第六条 征用土地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
南宁市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南府发[1997]113号文)执行。
人员安置
第七条 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被征地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改为社区居委会,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继续保留农业人口户籍,或依法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
第八条 征地后需安置人员,必须是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通知书》下达之日止经公安部门核准的,属于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在校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原籍农业人员)。
第九条 对被征地安置人员实行自谋职业、自行退养的原则,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补偿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不再安排新的产业用地。根据原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产业用地指标,按照人均产业用地标准,核算被安置人口总数,政府可按如下三种方案对被征地安置人员进行安置,具体方案可由被征地安置人员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其一:
1、政府按2.5万元/人的单价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2、政府在综合楼内按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划出相应建筑面积的产业用房进行实物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