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用地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保留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核减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用地指标;原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申请保留其产业用地性质,以划拨方式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核减其产业用地指标。
拆迁过渡补助办法
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如有第二处住房的,按南府发[2001]136号文的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助3个月的临时周转过渡费;如无第二处住房的,按南府发[2001]136号文的规定标准进行补助,直至安置房建成可交付入住为止。
拆迁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产业房屋而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南府发[2001]136号文的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南府发[2001]136号文的规定标准执行。
拆迁奖励、惩罚办法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奖励。对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2000元(但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低于2万元的,按该户所应得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搬迁完毕的,从拆迁期限截止日计算,每提前一天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十八条 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南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采取强制拆迁。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二)被拆迁人超越政策范围以各种无理要求期限内拒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或权属不明的房屋,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实施强制拆迁前,邕江堤岸建设公司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有关证据保全手续;因强制拆迁所发生的租住临时周转房、搬迁所需费用及强制拆除所需一切费用,从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凡采取瞒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退回非法所得的拆迁补偿金额,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 拆迁租赁房屋的,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由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