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
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5月27日 南府发[2002]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挂牌人)组织实施,委托市地产交易市场具体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办法等内容,并接受竞买人的竞价申请,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轮番报价,挂牌人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除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挂牌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一)对旧城改造中,拆迁量大、竞争性弱的项目,经规划、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旧城改造项目所在城区政府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
(二)大型综合商场用地、四星级以上酒店用地、度假及高级娱乐设施用地;
(三)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在满足城市功能布局要求所需配套基础、公共建筑设施用地之外应依法有偿供应的;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可实行挂牌出让的其他用地。
第四条 挂牌人应当至少在挂牌起始之日前30日发布挂牌公告。凡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均需在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地块面积5000平方米(7.5亩)以上的,还需在当地新闻媒介上公告。
第五条 挂牌公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