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内没有竞买人或所有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交易底价,则取消该地块挂牌交易,或调整最低交易价,按本办法重新挂牌交易。
第九条 挂牌最低交易价格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价评估结果、结合政府产业政策、地价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条 未能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其履约保证金由挂牌人在报价截止日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如数退回,受让人的保证金可在交纳最后一期土地交易价款时冲抵。受让人拒不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签订《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挂牌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挂牌活动结束后,挂牌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挂牌交易结果在市地产交易市场或媒介上公布(受让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土地使用权的竞买活动:
(一)有违法用地行为正在处理过程的;
(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未付清地价款或使用划拨国有土地尚未结清划拨费的;
(三)有闲置土地尚未开发的;
(四)有其他违反土地出让、租赁等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受让人有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挂牌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方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土地使用权的竞买活动。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挂牌竞价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以挂牌方式租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市辖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