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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
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通告
(2002年5月30日 南府字[2002]3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批发(黑配送)卷烟的活动,维护国家、企业、消费者及广大卷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批发(黑配送)卷烟及其他非法经营假烟、走私烟、非正常渠道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联合行动。
  二、凡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批发、运输等卷烟经营业务。
  三、坚决取缔生产和包装假冒伪劣卷烟的地下窝点和运输假冒伪劣卷烟的活动,对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假烟的零售户,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明知他人从事生产、销售和窝藏假冒伪劣卷烟、走私烟、非渠道卷烟等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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