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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于2003年5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本地区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依法无偿收回或者依法补偿收回后纳入储备: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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