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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正)
 (2002年6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 根据2003年6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碚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线高速公路外,其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城区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主城区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通过主城区的下列路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路桥通行费:
  (一)嘉陵江上的牛角沱大桥、石门大桥、黄花园大桥和渝澳大桥;
  (二)长江上的石板坡大桥、李家沱大桥和鹅公岩大桥;
  (三)黄花园大桥至石板坡隧道;
  (四)各桥隧的引道、立交;
  (五)一、二级收费公路和由上桥至童家院子、童家院子至界石、界石至上桥(含上桥至陈家坪)所组成的环线高速公路(以下简称环线高速公路);
  (六)本办法实施后在主城区范围内新建的道路和桥梁。
  第五条 在主城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征收时间和依照第八条规定公布的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在主城区外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进入主城区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计收方式和依照第八条规定公布的征收标准缴纳路桥通行次费,也可自愿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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