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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
 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5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加快煤炭资源开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内2003年6月30日前开办的非国有煤矿及国有煤矿企业异地开办的煤矿、2003年7月1日后建成投产的所有煤矿,适用本办法。
  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盘江精煤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林东矿务局、省监狱管理局以及其他地县国有煤炭企业2003年6月30日前在原有矿区内已经建成的煤矿,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煤炭产品征收的税收和规费种类、标准
  (一)税收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我省煤炭产品或煤矿企业征收的税收及标准如下:
  1.增值税。按照煤炭产品实际销售额和价外对煤炭产品收取的费用合计数,依率计征。
  2.资源税。按0.6元/吨征收。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为征税基础,按煤矿企业坑口地位置计征。坑口地位置在地级市城区范围内的,按7%计征;在县城及镇区范围内的,按5%计征;在其他区域内的按1%计征。
  4.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由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征收。
  5.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款的3%征收。
  (二)规费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对我省煤炭产品或煤矿企业征收的规费及标准如下:
  1.维简费。按每吨原煤10.5元计提。
  煤矿企业所建洗煤厂或焦化厂生产、销售洗煤、焦炭的,按其所消耗的原煤计提维简费,但原煤、洗煤、焦炭产品不重复计提维简费。
  2.排污费。按每吨原煤1.2元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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