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
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
(苏政发[2003]53号 2003年5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
对我省境内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旅店、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部分税费免缴政策。
(一)对部分税种实行税收免缴或缓征
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餐饮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营业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全面提高个体户起征点,在“非典”疫情期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为国家税法规定的最高限,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3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200元/次(日)。
6.暂时缓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
(二)免缴下列政府性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客票附加费、市场物价调节基金、解困资金、人民教育基金、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粮食风险基金。
(三)减免部分行业和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对餐饮、旅店(含宾馆、招待所)、娱乐业(含影院、剧场、歌舞厅、网吧)、旅游业(含旅行社、旅游景点)、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指: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费;物理、化学检测费;放射性与放射防护检测费;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性检测费;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中的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风景名胜资源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治安联防费,文化市场管理费 (指:电影发行放映、营业性演出管理费),旅游事业发展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有关收费中的管理费,计量收费中的计量检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