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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3]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全省电力安全供应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现有电力设施的生产能力;发电企业要合理安排检修计划,努力保证发电机组在用电高峰季节和时段正常运行;电网企业要加强调度,确保电网稳定运行;在建电力工程要加快进度,保证工程质量,争取尽快投产。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最大限度满足市场用电需求为目标,清理取消各类限制发电的措施。省政府职能部门不再具体安排各发电企业(机组)的年度发电指标,实行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同或协议的办法调节用电供求。大用电企业向电厂直接购电(直供电)问题,由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等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三、积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省物价局要尽快制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部门要加强用电侧的管理,加强节能和环保方面的宣传,增强用户节电意识。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正确引导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对产品供大于求、经济规模不足、市场竞争力差的高耗能企业,要加快调整和技术进步的步伐;有关部门要清理和调整自行颁布实施的优惠电价政策。
  五、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抓紧落实“十五”电力规划调整方案,根据国家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的方针、政策,抓紧上报电源、电网建设项目,加快能源基地有关电力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使电力工业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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