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五)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低保待遇前六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第三章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主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年龄、住址、职业;
  (二)家庭收入状况;
  (三)主要理由。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一)居民户口簿(在校学生户口已迁出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为残疾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出具残疾证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有劳动能力但无业的,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五)夫妻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证;
  (六)申请人为遗属的,应当提交遗属证明。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必须在接到低保待遇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填有审核意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必须在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经审查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低保待遇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发放,经公告征求社区内低保对象的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发放实物。发放实物的,应当公开实物的来源及价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低保待遇以实物充抵货币进行发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