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5日)修改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5日
              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
  (2003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遗体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将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执行人,是指捐献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者监护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应当受到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市、区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捐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