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同时向团行政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行政机关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团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师行政机关报告;师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兵团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接到报告的行政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兵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兵团有关部门和各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团以上行政机关的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要求,兵师团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兵师团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兵团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兵团系统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兵师团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兵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授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报告和公布兵团辖区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