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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1.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计划汇总表(略)
     2.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
     3.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2:    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东兰、巴马、凤山三县(简称东巴凤)是广西农民运动的发源地,是百色起义的腹地和左右江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革命战争年代,东巴凤人民做出了重大的牺牲。但由于自然条件恶劣等多方面的原因,三县的经济发展水平至今仍然很低,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较困难。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议,决定从2003年4月份开始开展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为三县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自治区计委下达的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大会战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指导思想及主要任务

  第二条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解决阻碍三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突出问题和群众要求强烈的问题,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公共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为东巴凤革命老区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主要任务是:改变东巴凤城镇和农村交通闭塞的状况,建设通畅、快速、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根本解决城乡居民饮水难的问题,加强水利和防洪排涝设施建设;改善县、乡、村办学和医疗卫生条件;加强通信和乡镇市场建设,发展沼气,强化社会福利及政法系统基本建设,不断改善东巴凤的投资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此次大会战共安排12类34大项的项目建设。其中:
  (一)县级项目7项:县二级公路、县际公路、县党校、县中学、县医院、县广播电视、县城防洪排涝;
  (二)乡镇项目9项:四级柏油路、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乡镇文化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所、乡镇自来水、乡镇农贸市场、乡镇通电话;
  (三)村级项目9项:村级砂石路、村完小、村通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地头水柜、沼气池、退耕还林、村屯通电、村委会综合用房(包含村委办公用房、村卫生室、村计生室);
  (四)其他项目9项:县革命烈士纪念公园、乡镇敬老院、县级光荣院、县级福利院、看守所办公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法院审判楼、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东兰至凤山110千伏输电线路。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审查

  第五条 大会战项目建设要坚决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做法,应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在开工之前必须做好项目前朝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大会战项目按类型由各主管部门与各县协调后提出项目初步建设方案,报自治区计委审查,自治区计委根据各县的实际情况对使用区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的项目进行调整平衡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七条 项目安排一定要实事求是,对于资金未落实的项目暂不予报批,以避免资金短缺导致半拉子工程。

五、项目的投资管理

  第八条 大会战指挥部下设的项目协调组设在自治区计委,由自治区计委负责项目的协调、下达、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投资安排不留缺口,不需要各县财政配套资金,力争各项目按投资计划顺利竣工投入使用,不造成新的债务拖欠情况。
  第十条 下达的项目投资必须形成新的工作量,不允许用来抵充原来的债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合理、科学、精确地编制预算。在保证功能和质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材的档次,大宗建材及设备应进行政府采购,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项目应严格按自治区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或改变项目使用功能。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项目投资概算变化,应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计委批准,未经批准的超概部分投资由各县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大会战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严格按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工程的灵魂,所有工程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起“质量重于泰山”的意识。
  为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按规定应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招标制。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选择,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任何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对涉及此类行为的施工单位应坚决予以清退,并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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