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并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并对项目的投资、工期、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明确落实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和责任人,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参建单位的责任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实施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大会战指挥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各个项目的工程量完成情况、施工质量、各类资金到位情况等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要落实到人,要做到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做到全程监控,不留漏洞。对发现的问题能解决的应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 各县指挥部应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予以坚决打击。
第二十二条 各县计划局应在日常工作中代表自治区计委行使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深入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低劣、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挪用建设资金等不良现象要予以及时指出,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二十三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便更好为领导决策服务,各县大会战指挥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以报出日计),向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表(表格形式附后),并抄报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对于上报的各种数据及相关内容要认真核查,力求做到准确无误,如实上报,凡是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谎报的项目,自治区计委将会同区直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资金规模及建设方案进行调整。
八、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大会战项目竣工验收,采用地方验收和部门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项目必须通过两级的竣工验收才算完成。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向当地建设部门及区直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文件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当地建设部门及区直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尽快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它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以使项目尽快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立即进行整改,限期完成。
九、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不合理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除交通、退耕还林要求在2005年5月底前竣工验收,其余项目必须在2004年12月底前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计委负责解释,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至大会战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完毕止。
附件3: 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以下简称东巴凤大会战)的有关决定和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的部署,为了统一规范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圆满完成东巴凤大会战的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巴凤三县是指我区河池市所辖的东兰县、巴马县和凤山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专门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一次性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厉行节约、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实行资金筹措责任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集本级财政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筹集本部门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资金。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下达的项目任务及资金筹措的具体数额,不折不扣地完成所承担的资金筹措任务。
第六条 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和安排的专门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筹集的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专项资金;
(三)中央驻桂单位(电力、电信等)筹集的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专项资金;
(四)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我区可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专项资金;
(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的投向
第七条 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全部投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东巴凤大会战的项目建设。即:
(一)交通类项目4项:县县通二级公路、县际公路、乡级四级柏油路、村级四级砂石路;
(二)教育类项目5项:县党校、县高中、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村完小;
(三)卫生、计生类项目3项:县医院、乡卫生院、乡计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