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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青海省司法厅、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和规范公职人员自学法律知识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青海省司法厅、
 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和
 规范公职人员自学法律知识的通知
 (青治省办[2003]4号)


各州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根据《青海省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我省建立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和规范公职人员自学法律知识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
  (一)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取得的途径
  1、在省委党校或行政学院举办的一个月以上的干部培训班学习期间,法制课达到56课时,学完了规定的法制课教学内容并参加了治省办派员监考的该学科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视为具备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四五”普法期间,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以《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主。
  2、党政群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对拟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可按系统、也可几个部门一起自行与省委党校或行政学院联系,委托其进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的考前辅导和培训。培训的时间和公共法律知识所使用的教材与上述要求相同。有专业法的系统或部门,专业法律知识部分的培训由部门和省委党校商定。学习和考试的内容,公共法律知识占40%,专业法律知识占60%。培训结束后,参加由治省办派员监考的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视为具备法律知识任职资格。
  3、有培训基地和培训能力的省直部门和行业系统可以自行组织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前培训。培训的时间、内容及公共法律知识与专业法律知识的比例与委托党校培训的要求相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前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试卷要提前送治省办审定。考试时治省办派员参加监考,成绩合格者,视为具备法律知识任职资格。
  (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的实施与资格证书的颁发
  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地区、各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依法治理办公室协助配合。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证书。各部门凭考试情况说明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到治省办领取,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实行备案制度,各部门要将每次参加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和成绩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和依法治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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