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着装部门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强对整顿工作及整顿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人员名单以及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1.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