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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发[2002]38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针对当前公务员制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加快我省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现就我省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制度。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位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一律实行考试录用,严格遵循“凡进必考”的原则,凡未按规定擅自录用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予承认。为强化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工作,今后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要实行全省统考,要进一步改革考试办法,完善考试内容。各州、地、市,省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计划统一组织安排考试工作。省级各部门的录用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分别办理录用手续。各州、地、市及其以下机关的录用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考试内容,提供试卷,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州、地、市组织实施,并由各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批复后,由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办理录用手续。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人发[2000]130号)精神,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组织实施并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各州、地、市不得自行组织录用考试。
  二、要严格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管理。凡是在党政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档案材料必须完备。对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档案材料不完备的人员,要根据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录用条件的,补办录用手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分流。补办录用手续的对象是近年来省、州、地、市、县、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组成人员或副职中的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以及非在职人员;接收的军转干部和考取公务员资格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符合转任、调任规定的人员。补办录用手续必须附相应的证明材料。要严格审批程序,省委所属单位报省委组织部办理录用手续;省政府各部门及参照、依照单位报省人事厅办理录用手续;州、地、市及其以下机关由各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后,由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办理录用手续。补办录用手续的工作必须于2002年6月30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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