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协调小组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协调会议,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共同维护金融债权的良好局面。首先,司法部门要发挥司法审判职能,防止企业利用破产、重组等改制形式,通过人为调增负债或调减资产来申请破产,逃废金融债务。其次,金融债权机构如发现欠债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有逃废债务的倾向,应立即向人民银行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和银行同业协会反映情况,经初步调查核实向全省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协调小组通报,协调小组核实后立即启动监督机制,对企业破产过程进行监督。第三,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登记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改制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时均要向当地人民银行了解新注册企业金融信用情况,凡有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各级政府和工商管理部门对拟确认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授牌前都要与银行同业协会会商,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一旦发现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可实行一票否决制。第四,经贸、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落实金融机构的债权。对未落实金融债权的改制企业,经贸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不予审批;税务部门不予办理新的税务登记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三、完善制度,依法行事,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全省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协调小组要建立企业逃废债核实机制和联合制裁制度。协调小组要聘请法律顾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分析企业逃废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制定《逃废债认定办法》。企业改制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严格掌握国家的各项有关政策,对未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套用国家计划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时的优惠政策。各级金融债权机构对欠债企业利用分立、投资、承包租赁、兼并出售等重组和破产方式以及单方擅自转移债务、关闭解散企业、擅自处置抵押财产及“零资产”转让等方式逃废债务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会同人民银行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和银行同业协会上报全省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协调小组,依法对其进行制裁。经协调小组审议的方案,被制裁企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一定期限内向协调小组申诉。不申诉又无正当理由者,协调小组有权认定其为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并可对其启动制裁机制。
四、金融机构之间必须加强同业协作,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联合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