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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今年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要进一步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实行指令性分配,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要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除部分中央驻川单位和省属单位安置计划仍由省下达外,凡未列入省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驻川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律由当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下达。各级党政群机关及由财政负担经费的事业单位编制有缺额的工勤岗位,应优先接收退役士兵;实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如确需扩编,经征得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可优先接收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安置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指导企业,把安置退役士兵纳入“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范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用工素质的要求。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或在剩余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批准可以按一定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安置时要给予特殊照顾。要实行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要按照《兵役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2个月、复员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已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到单位报到上班的,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不予安置,并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档案中缺《应征公民批准书》或《士兵入伍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和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占用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无非农入伍通知书),从农村入伍后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办理城镇户口的,复员士官接到省军安办《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属个人原因在2001年6月底仍未报到的,安置部门都不予安排工作。跨省易地安置的,由省军安办审定,其他特殊情况需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军安办批准。省军安办要严格审查把关。凡经省军安办审批的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凭省军安办签发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开出的户口、粮食、接收安置介绍信,办理有关户口、粮食和工资关系手续。安置任务较重、难度较大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易地安置范围。按政策安置退役士兵(包括在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时,各地、各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得实行试用期制,非因退役士兵个人原因,2年内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地方和部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要予以接收安置。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一定比例接收伤病残士兵。要进一步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建房和接收安置工作,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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