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
银行佛山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270号 2004年5月26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佛国税发[2004]143号)悉。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4笔,金额合计78,124,608.00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高明物资总公司      27,493,000.00
 2     广东省二轻制冷机公司   31,500,000.00
 3     高明市百货公司      13,946,608.00
 4     高明市工业物资发展公司  5,185,000.00
              合计   78,124,6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