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它应给予警告的情况。
  2、严重警告
  (1)采取虚开发票的行为,给出访人员及其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2)由于承办单位的原因,造成团组延期出访,给出访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3)其它应给予严重警告的情况。
  3、取消承办资格
  (1)出访人员在外滞留不归的;
  (2)其它应给予取消承办资格的情况。
  4、其他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导致承办单位出现上述情形时,可减轻或免于上述罚则。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重庆市外贸发展促进资金”团体项目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境)人员申报表(略)
  2、重庆市外经贸委承办出国(境)团组保证金办法(试行)
重庆市外经贸委承办出国(境)团组保证金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境)组团承办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派员单位和出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试行)》,对凡是取得出国(境)组团承办权的单位实行出国(境)组团承办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 出国(境)组团承办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出国(境)组团承办单位所交纳,用于解决因承办单位责任引起的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
  第三条 出国(境)组团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经重庆市外经贸委公开招标取得出国(境)组团承办权的单位。
  第四条 开展出国(境)组团承办业务的单位必须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核定、动用、退补、管理等由重庆市外经贸委外事处报委领导决定,计财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保证金的交纳
  第五条 经委招标小组确定的承办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与市外经贸委签订《保证金合同》(见附件一)保证金于一周内缴纳。单位组团一次缴纳一次保证金。保证金交纳标准:组织10人以下的团组交纳10万元人民币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团组交纳1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