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单位将保证金存入重庆市外经贸委的账户,重庆市外经贸委将对保证金进行专户核算。
  第七条 单位应在中标后的一周内,办理保证金交纳手续。手续完成后,单位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供银行出具的交纳足额保证金进帐单,由计划财务处存档,并告知外事处备案。
  第八条 单位在所承办团组顺利回国,处理完所有善后手续后,重庆市外经贸委应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
  第九条 单位不得向出访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押金交纳本法所指的保证金。单位不得由此向出访人员加收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第十条 单位不得以保证金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以交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的担保无效。
第三章 保证金的动用
  第十一条 因单位的责任引起突发事件,产生了相关处理费用和赔偿费用等时,重庆市外经贸委可动用该单位的保证金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而产生的费用,保证金的动用程序为:
  一、出访团组的团长应尽速将发生的事件电告重庆市外经贸委及相关单位;
  二、重庆市外经贸委根据事态的发展,尽快做出是否动用保证金的决定;
  三、外经贸委在动用保证金后,应逐笔备案并将动用保证金的书面通知送达有关单位;
  四、动用保证金的决定做出后,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拨付资金并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处理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重庆市外经贸委动用单位的保证金进行支付时,不得超过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总额。
  第十四条 单位如对重庆市外经贸委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依照《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在收到行政复议裁决前,须按重庆市外经贸委的决定执行。
第四章 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核算。保证金由重庆市外经贸委外事处负责管理,计划财务处执行,监察室负责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