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市容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本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市场,维护乘客和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特许经营权),是指企业通过投标或政府直接授予而取得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指定的公共客运线路的权利。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线路特许经营权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由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线路特许经营权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划、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科学评审的原则。
四、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通过政府直接授予或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活动。
五、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的公共客运线路,由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采取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与原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六、申请参加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