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2002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建设部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五、施工许可证编号按规定: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同一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招标工程应以招标标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七、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含主体结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核发正本,同一建筑工程的特殊专业工程项目确需单独发包的,经市建委批准后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核发副本。其正、副本编号相同,专业工程在编号后分别以S(深基坑工程)、J(基础工程)、Z(装修装饰工程)、A(设备安装工程)加以区分,同一专业多个工程以序号区别。在证书的备注栏中,发证机关应对工程特征作出简洁、清晰的表述,以备检查、验证和存档。
八、从2002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法定施工许可条件,或核准时间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实行书面告知制度。
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其中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委托发证机关核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城郊各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委托区发证机构核发,并接受市发证机关的监督、指导、检查,按月如实向其报送发证情况报表。
十、受市建委委托的相关发证机关和工作人员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按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机关和个人,一经发现,市建委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