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旅店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从事住宿接待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各级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旅店等。
3.旅游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旅游、园林部门审批的旅行社、旅游区(点)、旅游定点商店。
4.娱乐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以从事娱乐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包括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网吧”、剧场、影院、录像放映厅、台球厅、保龄球馆、棋牌室、游乐场等。
5.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及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6.航空公司:指航空客运。
7.公路客运:指公交、省际长途汽车及客运站、旅游汽车、小公共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8.出租汽车:指出租汽车企业及出租汽车司机。
9.水路客运:指通过水路、海洋等运送旅客的单位。
四、上述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调减支出项目、压缩开支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征收的费用在以后的收费中抵免。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在此期间,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上述行业人员的强制性培训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我市今年内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各区县、部门要严格禁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并认真清理越权定价行为,坚决取消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
七、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收费政策,是我市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认真对本地区、部门减免部分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监督。市减负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进行重点检查,并加强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八、请各区县和有关部门于2003年9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取消或者减免收费项目、预计取消或者减免收费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减负办并抄送市财政局、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