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由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单位所在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列,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签。
告诫书的对象属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四、凡区、县(市)辖区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一)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幅度在10%以上,且位列全市前3名;
(二)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数10%以上;
(三)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五)本辖区内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六)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七)全年对省、市级“事故黑点”消除率在75%以下;
(八)辖区内涉及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累计死亡人数15人以上。
五、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书(以下简称“问责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签,同时抄送市监察局。
六、凡收到告诫书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同时抄送所在区、县(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对一年内收到两次以上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七、凡收到问责书的区、县(市)人民政府,须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告诫书和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考评、考核及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
九、受到告诫的单位和主管部门或受到问责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不积极采取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加强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