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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合肥市政府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2003年5月19日)


  为加强我市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辖区农村用地秩序,适应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基本原则: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严格实行规划控制,集约利用的原则。市辖区各乡镇、有关街道、村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工作,统一规划使用村民宅基地,促进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聚集,充分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适用范围: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市辖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村村民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二、管理职责和用地标准
  (一)管理职责: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区人民政府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各区分局(以下称国土分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规划、房产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农村村民宅基地相关管理工作。
  (二)用地标准:市辖区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在二环路以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在二环路以外的,每户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3、因实施村庄改造或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未被安置需要新建住宅的。
  (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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